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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最新解讀
1打破汽車授權銷售方式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供應商、經銷商銷售的汽車、配件以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與此同時,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麵形式向消費者作出特別明示和提醒,並明確告知消費者責任主體。
這意味著,經銷商可以銷售未經過供應商授權的產品,打破了供應商渠道壟斷的局麵。尤其是在進口汽車方麵,此舉讓平行進口汽車在法律法規層麵得到認可。
按照2005年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境內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製定和實施網絡規劃,也可授權境內汽車總經銷商製定和實施網絡規劃;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製定和實施網絡規劃”。
分析指出,國內銷售進口汽車價格高,一直為外界所詬病,主要原因則是車企擁有經銷商的授權,這使得車輛供應商在市場中擁有絕對話語權。本次打破授權之後,市場將會有所改變,進口車價格回歸。



經銷商權益得到大幅提升

據了解,為了汽車市場的健康發展,使一些不具備基本條件的汽車經銷商淘汰出局,商務部於2005年出台了現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規範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然而,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卻與汽車市場發展存在不和諧,導致了車企處於絕對的強勢地位,市場不斷出現縱向壟斷與橫向壟斷現象。早在2007年、2008年全國“兩會”上,全國工商聯連續兩次提交修訂上述辦法的議案,商務部多次提出對其進行修改,但由於各種原因,商務部直至現在才再度推出《征求意見稿》。

與《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大幅強化了經銷商的權益保護,明確指出了車企可以要求經銷商具備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但不得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不能限製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不得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達成一致的除外;不能限製經營本企業汽車產品的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不能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不能限製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售後服務;不能搭售未訂購的汽車、汽車配件和用品等商品,等等。

同時,車企如果采取授權方式銷售汽車,授權期限(不含店鋪建設期)一般每次不得低於3年,但首次授權期限不得低於5年。並且車企的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不得對經銷商有歧視性政策。



3將打破車企零部件領域縱向壟斷
在強化經銷商權益,改變車企在汽車流通環節一家獨大的話語權之外,《征求意見稿》試圖打破車企的縱向壟斷,尤其是在零部件領域,更為規範市場秩序。
據悉,《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供應商不得限製配件生產商的銷售對象,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限製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
“此舉從法規層麵確認了經銷商采用非主廠件的合法性,讓其采購零部件渠道正式多樣化。”一家美係品牌4S店相關負責人表示。
與此同時,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非原廠配件、再製造件、修複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它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這也意味著,配件生產商將有權進行相關零部件的銷售,避免受到主機廠的強勢幹擾。與此同時,經銷商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獨立選用相關配件。




發布日期:201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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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沙電電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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